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5%以上乡镇和60%以上村;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比例达到30%以上,每个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有1所以上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业政策措施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管理监督体系更加完善。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
1.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我市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专项规划。
2.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实行政府供养。从2015年起,对辖区内的户籍人口逐步实施高龄补贴,对无工资性收入的城乡老人,按照80-89周岁50元/月、90-99周岁100元/月、100周岁以上200元/月的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3.落实养老公共服务规划。2014年起,漳州市中心城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在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建设方案中明确提出,并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全面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4.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当地政府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5.启动公共服务设施改造。2014年起,启动社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6.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发挥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政府供养对象、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公办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参与经营管理。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应科学合理配置生活、办公、医疗、康复、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安全等设施设备,完善服务功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7.加强养老服务业队伍建设。把养老服务人才纳入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业人才薪酬标准。支持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考核鉴定证书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证书相衔接,公办养老机构持有证书人员享受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同等的工资待遇。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8.积极发展老年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统一规划,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司其职,共同促进老年教育发展。支持市、县、乡、村的老年大学(学校)建设,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成老年学校。办好市、县(市、区)老年大学,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和乡镇、村老年学校。依托广播电视大学网络和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发展老年远程教育。
9.支持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把老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体育等部门要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室外活动场地。公共体育场馆应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体育设施优先向老年人开放。
10.分配保障性住房优先照顾贫困老人家庭。在分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统筹考虑贫困家庭照顾老年人需求,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子女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
(二)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1.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培育一批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定点单位。鼓励个人利用家庭资源就近就便开展日间照料、托养等为老服务。逐步建立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完善志愿服务管理制度。2015年底前完成社区老年人、服务实体以及志愿者基本信息录入,对接老年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
2.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中高端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按养老市场需求,建设集养老养生、医疗康复、休闲旅游、健身娱乐等于一体的中高端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中高端养老服务机构。
(三)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1.夯实农村机构养老基础。加强乡镇敬老院管理,推进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将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敬老院通过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公建民营方式,承包、委托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支持敬老院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接纳周边村镇散居老人,合理收费,提高运营效益,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2.继续推进农村幸福园(院)建设。从2015年起,每年由市民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提出以改善农村五保户、无房低保户等困难家庭居住条件为内容的农村幸福园建设计划、资金补助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积极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建设农村幸福院。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制定农村幸福园运营补贴政策。
3.拓宽农村养老资金渠道。农村可以依法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建立多来源、有固定渠道的筹资长效机制,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同时整合多部门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农村养老资金。加强城乡养老合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
(四)加快实现医养结合
1.增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拥有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应内设护理院或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县级福利中心引入或设置医疗机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园(院)等可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签约合作或通过设立卫生所(室)、医务室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
2.提升医疗机构为老服务能力。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机构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五)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1.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体。加强与外地养老机构合作,探索开展方便快捷、资源共享、利益均享的异地养老服务。引进国内外优秀养老项目落户,吸收借鉴其现代化、精细化、规范化服务理念,提升漳州养老服务水平。主动承接台湾养老服务业转移,积极发展漳台养老产业合作。
2.开发老年产品用品。支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支持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3.开发养老金融产品。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提升个人养老能力。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业务,并大力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为城乡居民提供多样化保障服务。
三、政策保障
(一)优先提供养老用地
1.保障养老用地指标。编制漳州市区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把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做好养老服务用地储备,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2.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或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对已预审核同意筹建,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取得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的民办养老机构,在取得建设用地2年内未投建的,按规定收回后,安排用于其他养老设施项目建设。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总体规划前提下,优先用于发展养老产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科学安排新增用地,统筹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允许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明确供地方式。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可参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按原土地取得成本并对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建设项目不得分割转让销售;同一宗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用地性质界定为“社会福利用地(A6)”,土地用途界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营利性老年公寓、托老所等)”,为其以土地资产融资提供必要条件。探索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4.实行优惠地价。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价格,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
(二)分类给予税费优惠
1.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优惠或减免收取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
2.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等规定的,经财税部门认定后,对其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免收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道路挖掘修复费,由业主在市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自行修复,修复应符合质量和市容要求;免收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等;免收机构内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水、电、燃气、固定电话的使用费与居民用户同价,有初装费、一次性接入费的减半收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等机构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捐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按基准价的50%收取,优惠部分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
3.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享受国家和我省、我市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为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将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项目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前二家兴办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且床位数在200张以上,总投资规模1500万元以上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免收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等;免收机构内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水、电、燃气、固定电话的使用费与居民用户同价,有初装费、一次性接入费的减半收取。
(三)加大公共财政补贴力度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贴。当地政府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0元的运营补贴;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运营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2.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2014年起,一次性开办补助为: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床位运营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不低于2000元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所需资金安排渠道按原有规定执行。
3.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建立养老护理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联合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标准指导线。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
4.奖励优秀养老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
1.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加一般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财政性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县两级安排60%以上福利彩票公益金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各级政府要将老年教育、老年体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承接政府供养对象,民政部门按照收住对象的供养标准拨付补助费。
2.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积极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各类贷款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开发以子女担保或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老年金融消费新模式。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担保,享受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3.建立养老责任险投入机制。尽快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促进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或责任保险,农村五保老人和城市“三无”老人购买相关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入住老年人购买长期护理、重大疾病、补充养老等保险产品。
(五)完善行业监管
1.建立监管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强化对本地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审。物价部门要牵头制定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及其收费标准,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民政部门要牵头建立和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制度,引入第三方进行定期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涉及住建、财政、卫生、消防部门职能的,相关部门要协同做好等级制度订制和监管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住建、财政、卫生、消防、工商等有关部门定期联合检查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未达标的养老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收回床位建设补助资金,停发床位运营补助。
2.建立养老服务业考评机制。量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将养老床位建设作为刚性指标,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加强养老机构信息收集、储存、统计和分析。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开展评估;依托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老年人的收入、家庭等情况进行评估。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均必须进行服务质量和养老需求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政府支持的层级类型、轮候顺序。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职责,制定具体措施。市发改委、民政局和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 点 任 务 分 工
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负 责 单 位 | 时间进度 |
重 点 任 务 部 分 | |||
1 | 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 | 市发改委、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 |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 市老龄办、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 持续实施 |
3 | 落实养老公共服务规划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民政局、老龄办、农业局、财政局 | 2014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4 | 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民政局、住建局、规划局、老龄办、卫生局、文广新局、体育局 | 2014年第三季度启动实施 |
5 | 启动公共服务设施改造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住建局、民政局、老龄办、残联、规划局、消防支队 | 2014年启动实施 |
6 |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 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文广新局、教育局、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7 | 加强养老服务业队伍建设 | 市人社局、公务员局、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 | 2014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8 | 积极发展老年教育 | 市教育局、老干局、老龄办、组织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三季度启动实施 |
9 | 支持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 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三季度启动实施 |
10 | 分配保障性住房优先照顾贫困老人家庭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住建局、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残联 | 2014年启动实施 |
11 | 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 市老龄办、民政局、经贸委、人社局、团市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2 |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中高端养老服务机构 | 市民政局、发改委、外经贸局 | 2014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3 | 夯实农村机构养老基础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财政局、民政局 | 2014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4 | 继续推进农村幸福园(院)建设 | 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5 | 拓宽农村养老资金渠道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农业局、财政局、民政局 | 2014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6 | 增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能力 | 市民政局、卫生局、人社局 | 2014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7 | 提升医疗机构为老服务能力 | 市卫生局、民政局 | 2014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8 | 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体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外经贸局、发改委、台办、民政局 | 2014年启动实施 |
19 | 开发老年产品用品 | 市民政局、经贸委、药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0 | 开发养老金融产品 | 漳州银监分局、人保财险、中国人寿 | 2014年第三季度启动实施 |
政 策 保 障 部 分 | |||
21 | 优先提供养老用地 | 市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2 | 分类给予税费优惠 | 市地税局、国税局、经贸委、卫生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文广新局、物价局、电信公司、人防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3 | 加大公共财政补贴力度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老龄办 | 2014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4 | 奖励优秀养老服务机构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财政局、民政局 | 2014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5 | 加大政府资金投入 | 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6 | 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 | 漳州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 持续推进,适时出台专项政策 |
27 | 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及入住老年人的保险保障水平 | 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市财政局、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8 | 建立监管机制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民政局、物价局、规划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卫生局、消防支队 | 2014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9 | 建立养老服务业考评机制 | 市民政局、统计局、工商局、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三季度启动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