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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民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18 17:25 来源:漳州市民政局

漳政民〔2021〕110号 


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民政局

2021年8月6日

漳州市民政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精神,进一步改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是指经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市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的原则如下:

(一)积极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二)强化责任。坚持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

(三)促进改革。以公开为抓手,通过预决算公开促进财税体制改革和其他相关领域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坚持及时公开,内容准确,形式规范;

(二)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

(三)坚持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五条 部门预决算由局机关负责公开。除涉密信息外,民政各直属单位应主动、及时将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等预决算信息上报给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统一汇总公开。

第六条 局机关应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预决算公开工作。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须同时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义务,认真落实公开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章 预决算公开时间

第八条 部门预决算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四章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九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和总结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

(六)公开机关运行经费,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

(七)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

(八)公开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九)公开绩效目标设置情况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五章 预决算公开方式

第十条 局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部门预决算,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开。

第十一条 局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醒目位置设立预决算公开栏目,规范化、标准化公开预决算,方便公众快捷获取信息。

第十二条 民政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上设政务公开——财政资金(预决算公开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专栏上集中公开。公开部门预决算的,应当编制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六章 涉密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 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做好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在依法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密信息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第十五条 涉密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部分涉密事项多、尚不具备公开条件的部门应当加强研究预判,确保预决算公开工作积极稳妥。

第七章 预决算公开舆情管理

第十六条 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的舆情管理,对社会公众反映的共性、倾向性情况,及时收集梳理,认真研究处理,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七条 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应当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客观、准确、全面反映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前,主动对部门预决算公开中涉及财税政策、规章制度的一些专业名词作出解释说明,方便公众理解,并提前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研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跟踪收集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主动回应关切预算公开过程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密切关注预算公开中反映出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局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部门预决算公开规范,规范预决算公开格式,统一预决算公开口径和公开模板,提高本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范化水平,各直属单位应按财政要求制定本单位的预决算公开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应当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预算编制,逐步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推进厉行节约财政财务制度建设,清理与预算公开工作不相适应的规定,提高预决算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为公开工作创造良好条件;进一步加强预决算信息收集、整理、分类等基础工作,增强预算公开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保证预算公开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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