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民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医养结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漳政民〔2021〕72号)试行期已满,现公开征集修订意见。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6月30日前可通过发送邮件或者邮寄方式提交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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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民政局
2023年6月8日
漳州市医养结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打通医养结合通道,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医养结合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公办、民办(含外资)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同址举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同址设立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在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医疗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利用自有建筑、场地和床位,建设医疗或医疗分支机构,达到住院科室准入标准,自愿提出申请并经医保部门评估通过的,纳入医保住院定点。
需要公办医疗机构建设关口前移科室的,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应予支持,自愿提出申请并经审核达到公益性村卫生所医保标准的,由医保部门开通医保延伸端口,参保人员就诊参照公益性村卫生所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执行。
第四条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服务机构,区分单位性质,分别向编办、市场监管和民政部门申请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服务内容,并到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医疗机构利用现有闲置设施改建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养老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利用自有资本或与其它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养老服务机构且核定床位50张以上,用房属自建并承诺运营期限不低于5年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用房属租用且租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收住自理和失能老人,分别依据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按2000元/床、2400元/床标准给予运营补助。上述所需资金除争取上级补助外,市级财政对市辖区分担50%,其余由当地财政统筹保障。
第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政策优惠。对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第七条 根据养老服务需求,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予以安排。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
第八条 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微利”原则;医药卫生服务收费,按照相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执行。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其中,公建公营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建民营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民办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推进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一体化建设。新建、重建乡(镇)、村(居)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或毗邻建设,统一管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交由医疗机构运营管理,或开展多种形式合作,提高医养一体化服务水平。
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招投标,应当明确医养结合工作要求。已经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医养结合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标准的养老床位,由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并经属地卫健部门核准,可以由公办医疗机构开设家庭病床,指定管理科室和管理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家庭病床收住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家庭病床收住养老人员,须经副主任及以上医师签收,医疗机构和医保部门共同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其对应的医疗机构具备医保住院定点资质的,可以参照家庭病床相关规定办理建床入院治疗,实现医疗养老无缝切换。住养老人不符合家庭病床建床规定,确需住院治疗,应转移至医疗病房或转诊其它医疗机构。要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厘清“医”“养”支付边界,医保基金只用于支付符合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支持相关职业院校开设护理、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扩大临床医学、护理专业招生规模。鼓励校企合作,共同办学。鼓励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者在医养结合机构中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按标准享受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助。
第十四条 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在绩效考核中占比不低于8%,在管理薪酬考核中占比不低于8%,在养老服务机构的诊疗按双倍服务量计算。医护人员在养老服务机构的工作业绩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养老床位达到30张以上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市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每年针对服务满意率、运营管理、入住人员、投诉情况、安全工作等指标,组织综合评估,确定3个第一等次,5个第二等次,10个第三等次,由市级财政予以奖补。第一等次每个奖补15万元,第二等次每个奖补10万元,第三等次每个奖补5万元。对综合评估连续三年获得第一等次的,额外奖补30万元。
第十六条 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在试点工作中,服务不规范、运营管理不到位,且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试点资格,收回奖补资金,同时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处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卫健委会同市委编办,市医保局、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