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漳州市民政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漳政民规〔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2024年4月起,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7〕4号)要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应当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同时适当调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标准,切实提高特困人员获得感、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
(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12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120%、240%、320%确定,确保调标后的集中供养水平不下降,确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我市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调整后增加的资金,除省级补助外,其他按漳州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关规定保障。
三、注意事项
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集中供养对象按同比例提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会产生基本生活费用过剩,照料护理费用不够的问题,互相调整又容易产生资金使用范围不规范的问题。为此,本次调整方案,分别调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同时确保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不下降,同比2023年度略有提高。
四、政策执行时间
文件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漳州市民政局
联系人:社会救助科 方全平
联系电话:0596-2054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