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15期)、《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通知》(漳委组通〔2014〕27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民政系统领导干部社会组织兼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企业兼职(任职)
1.现职领导干部(机关含参公单位干部、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包括企业领导职务,以及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2.辞去公职或退(离)休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3.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3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辞去公职或退(离)休3年后,除经批准受聘为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可按兼职对待外,一般按任职对待,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4.辞去公职或退(离)休3年后的处级干部到企业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局机关党委(人事科)报告,由拟任职的企业出具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辞去公职或退(离)休3年后的机关(含参公单位)干部、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到企业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局机关党委(人事科)报告,填报《干部任企业职务申请表》(附件1),由拟任职的企业出具任职理由说明材料,局机关党委(人事科)按规定呈报局党组研究审批。
5.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兼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6.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应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将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如实报局党组。
7.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任职的,应当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二、关于在社会团体兼职
1.现职机关(含参公单位)干部、事业单位副科(专业技术副高职称)以上人员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均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
退(离)休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前审批备案后方可兼职(按照现职领导干部审批流程办理)。
2.现职机关(含参公单位)干部、事业单位副科(专业技术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须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处级干部须经局党组研究,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确因工作需要拟兼职的同志,须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天,提交本人填写的《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申请表》(附件2),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3.按规定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不得超过1个。现职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兼任系统性社团的上下级单位或成员单位相关职务的,可适当放宽只兼一职的限制。
4.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5.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非专业出身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文艺类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兼任职务。
6.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7.现职领导干部因工作岗位变动,不符合继续兼职条件的,须在3个月内主动辞去兼任职务。
8.经审批兼职的现职干部,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应履行的岗位职责。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本人应在每年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如实说明。对违规兼职、违规取酬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局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将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严格按上级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干部兼(任)企业职务申请表
2.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申请表
中共漳州市民政局党组
2024年5月18日
附件(1.干部兼(任)企业职务申请表;2.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