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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2025-07-14 16:45 来源:漳州市民政局

日前,漳州市民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漳政民规〔2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4年3月,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2025年3月,省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闽民规〔2025〕3号),明确要求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具体量化比例由各地按照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综合考量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依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福建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闽民规〔2025〕3号)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

(二)起草过程。市民政局经与市财政局会商,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2次征求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意见,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修改完善后,经市政府同意。

三、主要内容

《通知》的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一)完善低保标准确定方法。明确在坚持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的基础上,从2025年起,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量化比例在31%~41%幅度区间确定。明确提出2025年暂不调整低保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适度提高低保平均水平。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120%、240%、320%确定。

(二)规范标准确定程序。要求民政部门应在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及时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按程序确定、公布、备案;调整后的低保标准原则上应在公布后次月起执行,最迟于当年6月底前公布、7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应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和执行。

(三)强化组织保障。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与发改、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低保标准动态调整工作有序推进。提标后增加的资金,除省级补助外,其他按漳州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关规定保障。

四、政策执行时间

文件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解读单位:漳州市民政局

联系人:  黄步强

联系电话:0596-205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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