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投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院:
为进一步规范市社会福利院儿童收养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及《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2〕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养意向申请
收养申请人可选择到漳州市民政局(芗城区大通北路61号606室)或芗城区民政局(芗城区元光北路4号)或漳州市社会福利院(芗城区石亭中路198号)领取填写《收养意向申请表》(见附件),申请时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供核实信息。
二、资格初步审核
漳州市社会福利院汇总收养意向申请,根据收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初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养人条件,资格初审通过的,进入收养轮候名单。市社会福利院根据收养意向、被收养人情况、轮候顺序等因素组织筛选,确定收养推荐家庭后,将材料提交芗城区民政局开展收养评估。
三、收养评估
(一)收养评估工作由芗城区民政局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2〕7号)规定的收养评估流程组织开展,包括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四个环节。
(二)根据评估报告结果,收养申请人通过收养评估的,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前,如被收养人年满8周岁以上,应当征得其同意。
(三)融合期内被收养人或收养申请人提出终止收养程序的,或出现民政部门应终止收养程序的情形时,在通过资格初审的收养申请人中进行一轮递补,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收养评估对象。
四、收养申请登记
通过融合期的收养家庭,由市社会福利院和收养家庭双方共同向芗城区民政局申请收养登记。
五、其他
(一)本文件的解释工作由漳州市民政局负责。
(二)本文件自2024年5月23日起施行,试行二年,有效期至2026年5月22日止。
附件:收养意向申请表
漳州市民政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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